CSS樣式表與SCRIPT無法正常顯示時,並不會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代表會-歷史沿革

:::網站導覽回首頁

歷史沿革

::: 首頁>代表會>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完成地方自治準備實施憲政,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頒布訓令「台灣省各級民意機構成立方案」,行政長官公署另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七日,公布「台灣省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本會依此組織規程之規定,於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成立第一屆紅毛鄉民代表會,為地方最高民意機構,監督鄉公所施政,反映民意,為鄉民服務謀求福祉。本鄉於民國四十五年七月一日奉准更名為新豐鄉,本會亦正名為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迄今(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共舉行鄉民代表選舉十六屆,茲概述如左:

本會自民國三十五年二月起辦理選舉,依據「台灣省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選出鄉民代表十八名,同年五月十日首屆代表會正式成立。由楊元鑑君擔任主席。任期自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三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止。

第一屆鄉民代表之任期,依照「台灣省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日參柒丑迴府綱乙字第三三二八四號代電:「:::茲因劃一辦理起見,特規定自本年四月十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為各鄉鎮市民代表改選期間」。本鄉依規辦理選舉,計選出第二屆鄉民代表十八名,由黃仁恩君膺選主席。任期自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三屆鄉民代表應於民國三十九年四月辦理改選,因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制定台灣省各鄉鎮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又於民國三十九年公布「台灣省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因而順延辦理,依據上述法令規定計選出鄉民代表二十五名,由徐元浩君擔任主席。任期自民國三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屆鄉民代表任期,本應於民國四十一年十月屆滿,適逢辦理第二屆縣議員選舉,又為配合修正中的「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屆鄉民代表選舉延至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舉行,本次選舉依照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本鄉選出第四屆鄉民代表十三名,由黃雲本君當選主席。任期自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屆鄉民代表任期,應於民國四十四年一月份屆滿,按照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四條規定「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之選舉,應於前任期屆滿二個月前辦理之」。第五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依規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中旬需辦理改選,奈本省地方自治法規正在進行修訂作業,未能如期公布,同時第三屆縣議員之選舉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舉行,省府為顧及當時實際情形,為節省人力、物力、財力考量,將第四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期順延至自治法規修訂公布後,及第三屆縣議員選舉後,與第五屆里長選舉同時舉行。此次選舉依照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台四十三(內)七○○○號修正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台灣省政府修正之「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本鄉第五屆鄉民代表於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舉行投票共選出代表十四名,本屆代表於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一日宣誓就職,成立第五屆鄉民代表會,任期三年。是日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席。由黃雲本君當選主席。任期自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四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屆鄉民代表任期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第六屆鄉民代表選舉仍適用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公布之「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本鄉選出代表名額十七名。全體代表於民國四十七年六月一日宣誓就職,本鄉第六屆鄉民代表會正式成立,當日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主席,由彭娘發君當選主席,任期三年自民國四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五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民國四十八年十月六日台灣省政府(四八)府民二字第八二九三二號令修正公布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十條,及「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依新頒修正法規本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需增設副主席一人,因此,本會舉行副主席選舉,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副主席,由許連蒲君當選副主席。

第六屆鄉民代表任期於民國五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第七屆鄉民代表選舉,依據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台四十八(內)五五四六號令准備案之「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及修正後「台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新法修正為代表產生廢除以村、里為單位,改以鄉鎮縣轄市轄區劃分若干選舉區,本鄉當時劃分六選區,於民國五十年五月七日舉行投票,選出代表十五名,同年六月一日全體代表宣誓就職,正式成立第七屆鄉民代表會,同時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許連蒲君當選,副主席由羅時廷君當選。任期自民國五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五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屆鄉民代表任期於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第八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定於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舉行。本次選舉依據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灣省政府(五二)府民二字第八二八二八號令修正公布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台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辦理。依此規定本屆代表應選出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五十三年六月一日宣誓就職,正式成立第八屆鄉民代表會,當日同時投票選舉正、副主席。主席由許連蒲君蟬連,副主席由林祺麟君當選。任期自本屆改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自民國五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屆鄉民代表於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舉行投票,本次選舉依據民國五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公布「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及「台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本次選舉又依照民國五十六年九月九日考試院公布「台灣省暨台北市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規則」之規定,完成資格檢覈合格者,始可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本屆計選出代表十二名,全體代表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一日在會議室宣誓就職,正式成立第九屆鄉民代表會,當日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主席由鄭錦坤君當選,副主席由羅時廷君當選。任期自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代表徐里杰因故去職於五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補選由李光男君當選。本屆主席鄭錦坤任期中去逝,於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補選主席,結果由李煙膺任,復於民國六十年一月十七日補選代表由林文宅君當選。

第九屆鄉民代表任期應於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奉行政院五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台內字第二○三四○號令核准「台灣省第九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任期廷長至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止」。故本會第九屆鄉民代表任期達五年五個月。本會第十屆鄉民代表選舉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二、七、十四府民二字第七七九七八號令修正「台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因此,本鄉應選代表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在會議室宣誓就職,是日同時互選正、副主席,主席由李煙君蟬連,副主席由吳清輝君當選,任期自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屆鄉民代表任期應於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因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府民二字第九七四九二號公告:「第十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期廷至六十七年八月一日屆滿,第十一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並於同日就職」。本鄉第十一屆鄉民代表名額依規選出十一名。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一日全體代表於會議室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一屆鄉民代表會,當日全體代表投票互選正、副主席,主席由李煙君連任,副主席由吳清輝君蟬連,任期自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屆鄉民代表選舉名額仍為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二屆鄉民代表會,當天全體代表投票互選正、副主席,主席由彭慶波君膺選,副主席由許文雄君當選,任期自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屆鄉民代表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舉行投票,選出代表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三屆鄉民代表會,全體代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許文雄君當選主席,黃德隆君當選副主席,任期四年自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屆鄉民代表選舉,依照台灣省選舉委員會規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舉行投票,本鄉選出鄉民代表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四屆鄉民代表會,當日各代表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主席徐進財君當選、副主席張瑞榮君當選。任期四年自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在會議室宣誓就職,正式成立第十五屆鄉民代表會全體代表投票互選正、副主席,主席由周阿炎君當選,副主席由方榮華君當選,任期四年,自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屆鄉民代表選舉,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四九五號令公布之「省縣自治法」及本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新鄉民代字第六四二號令公布之「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辦理,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投票選出代表十一名,全體代表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鄭清漢君膺選主席,徐慶鎡當選副主席,任期四年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內民字第八八八○四七八號令頒「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制定「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自治條例」,經本會第十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在案,奉新竹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府民行字第一三五三○五號核定,再由新豐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依法公布施行,原本會「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亦同時廢止。本會第十六屆主席鄭清漢君當選本鄉第十四屆鄉長,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辭職。

本會於同年三月六日補選主席,結果由代表許忠程當選。

第十七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八月一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七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許忠程蟬連,副主席由鄭杉明當選,任期四年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第十七屆代表張鴻翼先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任期中病逝,依法補選由陳林金玉女士當選,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宣誓就職。

第十八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八月一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八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黃金樓先生當選,副主席由鄭杉明先生當選,任期四年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第十八屆代表羅富安先生於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在任期中病逝,依法補選由羅時乾先生當選,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宣誓就職。本屆代表許忠程先生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在任期中病逝,所遺任期未滿二年依法不再補選。主席黃金樓先生及代表吳淑女女士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辭去代表職務,宣誓就職本縣議員、代表徐煒傑於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辭去代表職務,缺額均不再補選。

本會第十八屆主席黃金樓先生當選新竹縣議會第十七屆議員,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辭職,本會於同年三月五日補選主席,由副主席鄭杉明當選主席,致副主席出缺,隨後補選,由代表鄭奕財當選副主席。

第十九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八月一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十九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許秋澤先生當選,副主席由陳林金玉女士當選,任期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第二十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二十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許秋澤先生當選,副主席由鄭奕財先生當選,任期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甘代表淑娥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解除職權,依法遞補代表由鍾秀菊女士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一日宣誓就職。曾文忠代表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四日在任期中病逝。

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田鼎睿先生當選,副主席由戴玉樹先生當選,任期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陳代表宥華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解除職權,依法補選代表由許家榮先生當選,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九日宣誓就職。

 

第二十二屆鄉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為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代表十一名,當選代表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本會議事堂宣誓就職,正式成立本鄉第二十二屆鄉民代表會,亦同時投票互選正副主席,結果主席由田鼎睿先生當選,副主席由許錦煙先生當選,任期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