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豐鄉立圖書館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新鄉圖字第○九二○○一二九○一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使本鄉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發揮多目標之使用以增進社教功能,並利於管理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除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外,凡機關、學校、人民或個人從事文化教育活動,在不妨礙本館作息原則下得向本館申請有限制之使用。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足以危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與文化教育無關之私人活動。
四、經本館確認其活動有損本館建築之設施者。
第四條
凡申請使用之團體或個人應於使用前十日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館核准方能如期使用。使用時應與本館切實協調配合,如有損毀建築物及各項設施時,應由申請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五條
鄉內各級學校、政府機關因公使用經鄉長核准得免費借用,其餘團體、個人借用本館應事先 繳付水電費,日間五百元,夜間八百元,日夜間合計一千三百元。
第六條
使用完畢,申請人應負責清潔整理後通知本館人員查驗。
第七條
進入本館應服裝整潔,勿著木屐、拖鞋,不得吸煙、吐痰、嚼食口香糖及檳榔,並禁止在館內嬉戲、喧嘩、睡覺及有其餘足以影響他人權益之情事或行為。
第八條
本館書庫及各區間之使用或管理規則必要時分別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提經鄉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陳請鄉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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