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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涵之函釋(法務部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 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 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 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原始出處: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35276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7-08


最新5筆記錄
序號 發文日期       主旨 點閱
1 2022-06-1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新系統操作手冊
4071
2 2022-06-14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補充說明案。
3921
3 2022-05-0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彙編 4490
4 2022-03-0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 4624
5 2022-03-0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獨資或合夥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財產申報表填寫疑義說明。
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