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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2月28日府政防字第1114754934號函宣導,農曆春節期間請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相關條文參考:
1.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2.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第1項: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第1款: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第2款: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第3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4款: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第5款: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5.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第1款:屬公務禮儀。
第2款: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第3款: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第4款: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6.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1款: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第2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第3款: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第4款: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7.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公務員遇有第7點第1項第1
款或第2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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