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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辦理重陽敬老禮金發放實施要點(修訂)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辦理重陽敬老禮金發放實施要點
102年11月1日新鄉社字第1023002976號函發
104年 7 月24 日新鄉社字第1043002029號修訂
109年 6 月2日新鄉社字第1093700535號修訂
-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表達對長者關懷發揚敬老尊賢傳統美德,增進老人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發放對象:凡於每年農曆九月九日重陽節已設籍本鄉滿3個月之80歲以上老人,本所得發給重陽敬老禮金,以示敬意。
- 每年國曆7月31日前函請戶政事務所繕造本鄉80歲以上長者名冊,於發放日前依戶政事務所除戶通知查有不符資格者,不予發放。
若經查證不符資格者應繳回己領取重陽禮金,惟該節日前二週遷出本鄉或死亡者,不在此限。
- 發放標準:
- 80歲至89歲長者,每人發給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 90歲至94歲長者,每人發給新臺幣參仟元整。
- 95歲至99歲長者,每人發給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整。
- 百歲以上人瑞,每人發給新臺幣陸仟元整。
- 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惟本鄉總決算若連續三年發生歲入歲出短絀,即停止發放。
- 發放方式:
- 百歲以上長者,由鄉長、社會課主管、業務承辦人至長輩家中致贈敬老禮金,若鄉長公忙由主任秘書代為致贈,以示尊崇。
- 80歲至99歲長者,由各村村長或村幹事統一辦理發放事項,發放期間於重陽節前二週起至重陽節後二週止。
- 應受領人未領取重陽禮金者,得於當年12月15日以前向鄉公所申請補發,屆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領取,不再發給。
- 本要點提經鄉務會議討論通過,並陳請鄉長核定後發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將視實施狀況修正。
109年重陽禮金要點修法 - 令 557.47K 點擊次數42
最後更新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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