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資格摘要:
1.廠商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營業項目具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資源回收業(J10108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2.需具有下列資格文件: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或處理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申報所得資料(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行至新豐鄉公所首頁-最新消息下載(本文附件),或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前一日止,每日上班時間洽本所行政室領取。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於112年11月24日上午8時30分(截止投標)前,以掛號函件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所一樓收發室簽收(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新豐鄉公所收發室)
四、保證金額度:新台幣20,000元。
五、變賣標的所在地:新豐區域性掩埋場(新豐鄉鳳坑村坑子口614之3號)
六、現場查看時間:有關車況之疑問可聯絡本所清潔隊任小姐(電話03-5591116轉242)。
七、其他說明:
標售財物數量:垃圾車3輛,詳如標售清冊。
交付及清運期限、地點及方式:
(一)繳款期限及方式:乙方應在開標之次日起10日內至完成契約訂定並一次繳清全部價款,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價金未繳清前,乙方不得取物清運。
(二)取物清運期限:乙方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由甲方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予乙方,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人不得主張本機關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亦不得另外要求本標的物應具有之其它效用。甲方交付本標的物後,即不負保管責任,乙方應於交付之日起20日內完成取物清運,取物清運時並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
(三)取物清運地點:新豐區域性衛生掩埋場(新豐鄉鳳坑村坑子口614之3號)。
(四)乙方如有不可抗力之情形,應於取物清運屆止期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延期,甲方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核定展延取物清運期限。但甲方因故無法於原定期限內讓乙方取物清運時,應即通知乙方據以辦理。乙方如逾期未完成取物清運,經本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取物清運事宜者,視為放棄本標的物所有權利,除保證金及已繳之價金不予退還外,乙方並不得異議。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之故,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契約責任時,免除或延後甲方合約責任之履行。甲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通知乙方據以辦理,乙方不得要求補償。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5591116轉171
E-mail:
20012436@hch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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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