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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解決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之矛盾與對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供一可能途徑,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不以金錢補償終止租約,而願以耕地分割移轉方式終止租約者,得不受面積分割下限之限制,而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申請程序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