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竹縣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並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申請書、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及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1.凡新竹縣內公務機關或民間團體,主辦大型活動且人數超過1仟人,主辦者須填具申請書報縣府消防局預防科,並建請注意投保公共安全意外險。
2.新竹縣消防局預防科5513520分機609 請見: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網站," 表單下載"區, 新竹縣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及活動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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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1-11-19